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交警大队民警传唤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谷常娜 人民陪审员 何德珍 人民陪审员 吴春燕
书 记 员 吴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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