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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陈长江

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长江,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当庭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诱发因素,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长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让右方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当庭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本起交通事故存在诱发因素,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长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白玉林

书记员:刘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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