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被害人张某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某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现住辽宁省丹东市,系被害人张某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被害人张某母亲。
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刘某女儿。
被告人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丹东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9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丰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刘某、孙某2、孙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姗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孙某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人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丰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拉载段某等人,沿东港市迎宾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XX超市人行道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停车避让过道行人,将沿人行道由北向南过道行人张某撞伤,致使张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1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生前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委托他人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过程。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生于1956年3月26日,其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79130.41元、护理费2818元、交通费180元、误工费9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住宿费480元、死亡赔偿金591768元、丧葬费28574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4996元,合计729341.41元。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垫付费用108130.4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
2、证人段某、王某的证言。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照片。
6、血样提取登记表、东港中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车辆痕迹检验记录。
8、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单。
9、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2接警记录、120急救登记表。
10、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住宿费发票、居委会、菜农委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商业险部分,由另案调整,本案不予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和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刘某、孙某2、孙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110000元+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被告人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刘某、孙某2、孙某3济损失人民币501211元(609341.41元-108130.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刘某、孙某2、孙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辛吉辉
人民陪审员 王秀文
人民陪审员 常娇
书记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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