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发,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7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发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城市新城区南侧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水上乐园南侧向第一个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张某发、×××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1、×××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袁某、林某1、林某2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张某2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发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
2、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的平面现场草图及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故现场状况。
3、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张某1于2017年5月19日在白城市新城区道口处因交通事故死亡。
4、被告人张某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某发有驾驶资格。
5、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乌)公(司)鉴(法)(交)字[2017]第198号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发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
6、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的SYJS2017CL08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发驾驶×××号小型面包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63km/h,杨某驾驶×××号小型面包车碰撞初瞬时速度为75km/h。
7、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白)公鉴(尸检)字[2017]037号鉴定文书,张某1因被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中的磕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躯干及四肢,致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8、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洮北大队的白洮公交认字[2017]第01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1、袁某、林某1、林某2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发与被害人杨某、张某1家属王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杨某、张某1家属谅解张某发的肇事行为,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2017年5月19日7点钟左右,我驾驶我弟弟杨行波的金杯小客车从新城区立交桥附近的工地出来,准备去白城市内买菜。我开车沿一条道由西向东行驶,我车上还坐着三个工地的工人袁某、林某1、林某2,我车行驶至什么地方说不清,时速60、65公里/小时,我车行驶至一个路口前没有看见由北向南有车过来,我车就进入路口继续向东直行,我车行驶至路口中间的时候,我看见由北向南过来一台面包车,离我车北边10多米远的地方,我就踩刹车。结果我车前部撞到这台面包车的右侧中间了,这台面包车就翻了,我车滑到路口东边停下了。我和我车上人都下车了,对方车司机下车了,对方车里有一个老头从车里边甩出来掉到地上了。我就用我的手机打110和122,对方司机打的120,救护车来了,把老头和对方司机拉走了。我在现场等交警,交警到现场之后,我的左肋也受伤了,交警打的120,救护车把我拉到医院去了。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我没有喝酒。
2、证人袁某的证言:2017年5月19日7点钟左右,我丈夫杨某驾驶小客车拉我和两个在工地打工的工人(我不知道姓名),从白城市新城区水上乐园附近的生活区出来准备去市场买菜。我坐在小客车的前排副驾驶座位了,那两个工人坐在小客车的第二排座位,当时杨某开车沿一条道行驶,不知道那是哪条道,也分不清东西南北,我坐的车从水上乐园出来能有两个路口吧,到了第二个路口,我眨了个眼睛,我坐的车就撞上了。我坐的车停下来,我在车上坐了一会儿后才下车。我的腿撞肿了,我在马路牙子边坐了一会儿,看见对方的面包车翻在地上,我也不敢过去看。杨某下车了,对方车司机也下车了,我就听他们说打电话报警什么的,后来我就走着回工地的生活区了。
3、证人林某2的证言:2017年5月19日7点钟左右,我打工的工地司机杨老二驾驶小客车拉他媳妇准备去街里买菜,我和一起打工的叔伯兄弟林某1坐杨老二的车去市里,杨老二的媳妇坐在车的副驾驶座位,我和林某1坐在车的第二排座位上。杨老二开车拉我们沿一条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水上乐园东边第二个路口时,突然我坐的车就撞上了,接着车就停下来。我们就下车了,我的右腿疼,杨老二媳妇下车坐在马路牙子上,对方面包车翻在地上,杨老二和对方司机都下车了,我没有去对方车跟前看,我就和林某1走着回工地的生活区了。我的右腿受伤了,我没有去医院看。
4、证人林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9日7点钟左右,我们工地司机杨二驾驶小客车拉着杨二的媳妇准备去买菜,我和一起打工的林某2想去市里也坐杨二开的小客车,杨二媳妇坐在车的副驾驶座位,我俩坐在车的第二排座位上。杨二开车拉我们从水上乐园附近的生活区出来,我不知道车行驶多远,车沿一条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一个路口时,我正在车里用手机聊微信呢,突然车就撞上了。我坐的车停下了,我们赶紧下车了,我看对方的面包车翻在路上。杨二和对方车司机都下车了,我也没有注意杨二的媳妇在哪儿,我也没有敢去面包车跟前看,我就和林某2走着回生活区了。我躺在床上有2个多小时,后来发现我的右脸受伤了,我也没去医院。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发的供述:2017年5月19日6点多钟,我驾驶自己的×××号解放牌小型面包车,从通榆县出来到白城市铁一中附近给我父亲看病,我父亲张某1坐在我车的第二排座位了。到了白城封道过不去,我就开车沿火车道拐到一个楼区里,然后沿一条道由北向南行驶,我准备去工业园区的立交桥进白城市区。我开车沿这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什么地方不知道,我车用的是5档,时速60公里/小时,我车行驶至一个路口处时,没有看见由西向东有车过来,我就进入路口继续向南行驶。当我车过了路口中间时,我看见由西向东过来一台面包车,这台面包车在我西边40、50米远,我认为车能过去就继续向南行驶,结果这台面包车过来撞到我车的右侧后部了。撞上瞬间我就昏过去了,我清醒的时候,我车已经翻了,我从车里爬出来,看到我父亲张某1甩出车外,倒在我车南边的地上,我车右侧中门掉到地上,我父亲张某1一条腿骑在掉到地上的车门上,我父亲张某1右脸的肉都撞掉了直哼哼。我父亲张某1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说话,对方车司机也下车了,对方车上有5、6个人也都下车了。我打的120,然后又打110报的警,救护车来后拉着我和我父亲去医院了。大夫抢救我父亲,到上午9点多钟我父亲张某1就没了。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C1,我没有喝酒。
本院对被告人张某发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供认,同时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平面图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充分证实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发与被害方杨某、张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毕建英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书记员: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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