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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丽娟、吴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占元 代理审判员  景东晖 人民陪审员  赵玉忠

书记员: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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