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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那某某、满某某;于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男,出生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古族,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系被害人父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那某某,女,出生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古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母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满某某,女,出生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古族,现住科尔沁右翼前旗。系被害人女儿
法定代理人海某,男,出生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蒙古族,现住址同上。系满某某父亲。
诉讼代理人包春红、苏日娜,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出生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于2017年11月11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前旗看守所。
辩护人赵薇薇,内蒙古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树昌,职务经理,现住址乌兰浩特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那某某、满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史春凤
代理审判员 石磊
人民陪审员 团亮

书记员: 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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