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艳梅、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迟某驾驶号牌×××现代轿车从鄂���春旗大杨树东沿1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莫旗腾克镇马场村(111线1750+500米处)时,与赶羊横过道路的陈某相撞,造成陈某死亡。被告人迟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迟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迟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莫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迟某驾驶机动车发现羊群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通行且超速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在道路上实施非交通活动,应负次要责任。又查明,案发后,迟某与陈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迟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现场勘查卷宗、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迟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迟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迟某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苏静

书记员:吴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