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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敖某,男,1981年9月26日,达斡尔族,无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0日被莫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艳梅、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敖某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敖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现场勘查卷宗、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敖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敖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苏静
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
人民陪审员 张海琴

书记员: 张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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