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7)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青春、邸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青春和邸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告诉。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18时许,在榆树市大岭镇建设村小怀屯桥南150米,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照四轮车由怀家村7组地头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右转弯,与沿水泥路由南向北邸超凡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邸超凡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逃跑,后于2017年4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匿名群众于2017年4月5日20时46分报案及简要案情。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17年4月5日18时,李某驾驶无牌四轮车,车后斗载有玉米秸秆,沿大岭镇怀家村7组北边地头土路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右转弯,与沿水泥路由南向北邸超凡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邸超凡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2017年4月7日,李某主动到榆树市交警大队投案。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该人在管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死者邸超凡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
5.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绘制了现场方位图并对现场及死者进行了拍照。
6.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6月26日领取了E型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止日期为2013年6月26日,当前状态为注销。
7.驾驶证复印件及拖拉机驾驶员档案证实,被告人李某持G型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为6年。
8.查询结果单证实,邸超凡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15年8月3日,驾驶证有效期止日期为2021年8月3日,当前状态为正常。
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经榆树市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行检测,因该车破损严重,无法上线检测;经对无号牌四轮车进行检测,该车检测合格。
10.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邸超凡于2017年4月5日在大岭镇怀家建设村小怀屯桥南150米处因交通事故死亡。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因交通事故逃逸,于2017年4月7日被处行政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
12.报警记录证实,本案于2017年4月5日20时46分由电话155XXXXXXXX报案至公安机关,报案内容为一辆四轮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死亡一人。
1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邸超凡系肝脏破裂致失血而死亡。死亡时间为2017年4月5日。
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邸超凡承担次要责任。
15.自行和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鉴定意见
1.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邸超凡心腔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1.64毫克/100毫升。
2.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经鉴定,无号牌两轮车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并附车辆照片。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是同学,我俩关系很好。2017年4月5日19时40分左右,我正在家干活,我媳妇孙春艳告诉我说李某犯心脏病了,在怀家往小怀屯去的道上,我就开我的×××轿车去了。在离毕二泵称100米左右,我看见李某在道边坐着,我就下来了,我闻见李某身上有一股药味,我就给李某扶上车,让他坐在副驾驶位置,我说给他送哈尔滨医院,他没吱声,我就开车去了哈尔滨。大约22时30分,我们到了哈尔滨第十医院,办的急诊,做的心电,打的针,我没给李某办住院手续,因为后来他好点了,我俩就在我车上住的。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我俩醒后,李某跟我说他在地里向水泥路上行驶时,给一台两轮摩托车撞了,人还不知道啥情况,李某说回榆树报案,然后我俩就往回返。到怀家街里接的李某媳妇王某某,来榆树报案。走到大岭,李某又感觉心脏难受,我们就去榆树市医院了,办了入院手续。当天15时,我和王某某、安继民来到榆树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报案,李某在榆树市医院打针,交警说得李某本人来,后来李某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天我把李某扶到我车上,到第二天我和王某某来交警队报案,这期间李某没有让我用电话报警。当天我去接李某时,我手机就没电了,我不知道李某手机是否好使,我车上有座充,到哈尔滨医院我手机充好电了,王某某22时30分,给我打电话问我们在哪,我告诉她在哈尔滨第十医院。我是2017年4月6日16时30分回家的。事故发生当天我和李某在一起,到后来王某某我们三个人在一起,都没有向交警报案,也没告诉交警李某的具体位置,直到2017年4月6日15时,我才和王某某、安继民来到交警大队报案,告诉交警李某在榆树市医院打针。
2.证人邸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邸超凡的父亲。2017年4月5日7时30分左右,邸超凡驾驶两轮摩托车把我老伴刘青春从怀家街里洗车房送到义和村我家他就走了。我和刘青春在家干了一天活儿,当天晚上18时47分,刘青春给邸超凡打电话,想回怀家街里的店里,电话接了没人说话,我又给邸超凡打电话,就没人接了。接着我就驾驶两轮摩托车送刘青春去怀家街里,走到建设村小怀屯桥南150米,我发现有一台四轮车和一台两轮摩托车在路旁,我就停车下车去看,这两车发生事故了,我看见我屯的董某某和另外一个男的在现场,他告诉我邸超凡驾驶两轮摩托车和这台四轮车相撞了,四轮车是给他拉柴禾,我看见我儿子邸超凡躺在水泥路西边,我就找我妹夫张川峰的面包车把邸超凡送到了榆树市医院,董某某跟着来的,做完心电,大夫告诉我邸超凡已经伤亡,之后我就没发现董某某。邸超凡的无牌两轮摩托车是他自己的,买回来时是新车,是本田万里行牌,这些年车也没落籍。
3.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4月5日下午,我给李某打电话,雇他四轮车给我拉玉米秸秆,我和他说好100元钱一车。李某当天下午5点左右给我打电话,我和我媳妇张海丽就按李某说的来到怀家村7组的地里。因为前几天李某就让我去捆和他邻地家的玉米秸秆,因为那家不要了,我媳妇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捆好了,我和张海丽到地里就开始往李某四轮车上装,装好第二车时,我就下车了,李某开车就走了。我和张海丽在地往出走,四轮车沿北地头向东上水泥路,这时我和张海丽距离这个T型路口10多米远,我没听见啥声响,我俩走到道口时,看见四轮车发生车祸了,四轮车没开启灯光,和它相撞的是一台两轮摩托车,摩托车咋走的我没看见,四轮车在此路口右转弯。李某看见我说出车祸了,骑两轮摩托车的是个男的,是我屯的邸超凡,躺在水泥路西侧路边,两轮摩托车在他的北侧,也在水泥路西侧,我和李某就走到他身边,他仰面躺着,一动不动,我就打120急救车,当时没人报案,我和李某就在现场等着,后来邸某某骑摩托车驮他媳妇打这经过就看见了,邸某某就找车把邸超凡送到了榆树市医院。我跟着一起去的,做完心电大夫告诉我们说邸超凡经过抢救死亡,我就自己打车回怀家街里我家了,没去现场,后来交警找到我,让我配合找李某家,我就照做了,到了李某家,他家后门上锁,交警说家里没人,我就告诉交警他叫李某和他的手机号,交警就走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李某是我丈夫。2017年4月5日大约七点半左右,杨某某媳妇孙春艳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李某出车祸犯心脏病,被杨某某送到哈尔滨医院去了,我就去她家了,她家也在怀家街里住。在她家我给李某打电话没打通,孙春艳说杨某某手机没电了,车上能充电,充好再给他打。凌晨前,孙春艳给杨某某打电话打通了,杨某某说到哈尔滨医院了,具体哪家医院没说,我就给董某某打电话,董某某说报案了,我大约半夜回的家。2017年4月6日早上我给李某打电话,我告诉他心脏没啥事就赶紧回来吧,他说没那么严重。中午左右,杨某某把李某送到榆树市医院,我也跟着来的,在医院检查说冠心病,下午我和安继民来到榆树市交警大队告诉交警李某回来了,现在在榆树市医院打针来不了。2017年4月7日早上,李某就去交警队自首了。当天我知道事故发生后我没向交警部门告知李某的具体地点,事故发生后我和李某相见时,李某没说他报案,我也不知道李某告没告诉交警部门他的具体位置。4月5日事故发生后,前半夜,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李某给我打过电话说出事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供述,2017年4月5日18时,我驾驶我的四轮车在怀家村7组地里拉了半车玉米秸秆,然后从北边地头向水泥路上行驶,我看没啥车,上到水泥路后我就右转弯,正在转弯时,我就听见咣当一声,我就发现我车被什么撞了一下,我就靠边停车了,我下车看见一台无牌两轮摩托车前部撞在我的四轮车后斗右前部车厢上了,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倒在路西侧,是个男孩,我叫他,他没有反应,我看他右耳朵下边出血了,神智不清。这时董某某和他媳妇在车不远处就来了,发现那个倒在地上的男孩子是他们屯子的,董某某就打了120并通知他家里,那男孩的家人到场后,找的车把那男孩送到了榆树市医院,董大力跟着去的,我就给我朋友孙春艳打电话,让她接我,因为我心脏病犯了。后来孙春艳的丈夫杨某某接的我,我没告诉他去哪儿,他就把我拉到了哈尔滨第十医院,大约22点左右到的哈尔滨第十医院,在这期间我没和交警联系,也没报案。到医院后经检查,我有冠心病,我就打了三个吊瓶,打完我好了,我俩晚上就在车里呆着。我给董某某打电话,问他对方啥情况,报案没有,他说对方报案了,并告诉我两轮摩托车驾驶员邸超凡经抢救无效死亡,我也没报案,在哈尔滨医院住了一宿。第二天(2017年4月6日)中午,我回到榆树市医院,下午14时,我让我媳妇王某某和我朋友安继民去交警队告诉交警我回来投案来了,在榆树市医院正在打针。2017年4月7日早上7时,我在家人陪同下,去了交警队投案。案发前我没有喝酒。我和那台两轮摩托车是在水泥路路中间位置撞上的,事故发生时天有点黑,我没开大灯,我当时右转弯,摩托车应该是由南向北直行。事故发生时董某某和他媳妇离我5米左右远。知道撞人后我没有报案,也没救人,我当时都蒙了。当天伤者被送走后我和我媳妇联系了的,我说我出事故了。事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时我没在现场,因为我心脏病犯了。我驾驶的四轮车是我新买的,没落籍,没有车号,车有保险。我有E型证,注销了,我有C型驾驶证,还有G型农用车驾驶证,是2011年3月在榆树市农机站办的,发证机关是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某对证据证实其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建臣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张 也

书记员:张笑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