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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CXXGX的小型轿车沿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盛世田园居小区对面时,与由东向西行走的被害人武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将涉案车辆移动,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武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唐文婷 审 判 员  张嘉来 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

书记员:范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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