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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郑某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8〕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北凝、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超速驾驶辽BA2U**号小型轿车载乘其父亲郑恩维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41公里+500米处时,因过度疲劳在行车过程中打盹,致使车辆方向偏离,车辆与中央护栏相刮后,郑某某向右猛打方向,车辆发生侧滑,与右侧护栏相撞,掉到道路外侧沟里,致车辆和护栏受损,郑某某受伤,乘车人郑恩维当场死亡。在本起事故中,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恩维无事故责任。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取得被害人郑恩维家属的谅解,被害人郑恩维亲属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谅解书、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郑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源

书记员: 徐铖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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