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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日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彩艳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
被告人白某日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蒙古族,人,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科右中旗高力板镇丰产嘎查供销屯30号。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日由科右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右中旗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宝玉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双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无职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荣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人,无职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矿泉街洮儿河南路红云花苑3号楼由西向东第二三门市。
法定代表人牛树昌,职务经理。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日查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内22刑终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2刑初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发回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于2018年1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

本院认为,此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发回重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

审判长 马志平
审判员 白黎明
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

书记员: 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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