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东,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0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8]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国东醉酒(酒精含量为122.9663mg100ml)后驾驶吉AXX**号捷达牌轿车从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前宝勒太村出发,沿X13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郭县蒙古艾里乡云字村(73KM+500M),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驶入路南沟内与树木相撞,致吉AXX**号捷达车乘车人王某、李某、刘某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肋骨广泛性骨折,胸腹腔内脏器破裂、出血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国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李某、刘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国东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0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国东的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李某、刘某因双方是亲属关系,对被告人王国东予以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国东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国东供述,被害人李某、刘某陈述,证人孙某证言,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王某户口簿、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鉴(理化)字[2018]155号检验报告、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鉴(法尸)字[2018]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吉林油田总医院病情介绍、前郭县医院出院诊断书二份、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赔偿谅解书、被害人李某、刘某的谅解书、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国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国东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国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王华
书记员: 于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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