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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服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民事赔偿29554.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
保安沼地区检察院对乌兰监狱报请罪犯田某某减刑案卷进行了审查,认为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报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受到记功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民事部分未履行,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铁玲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刘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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