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世臣,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8)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员张湃、黄天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辩护人关世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祝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唐文婷

书记员: 范莹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