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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5刑更65号罪犯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辽068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蔡某赔偿崔祥芝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700元。该犯2016年9月22日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6年10月10日送本溪市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本溪市监狱于2018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3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减刑案件审理期间,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幅度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某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路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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