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5刑更36号罪犯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黄土坎镇。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丹刑二终字第0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99647元(未赔偿),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2015年11月5日送沈阳新入监监狱。2015年12月17日送本溪市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本溪市溪湖监狱于2018年1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丽梓审判员谢添禛代理审判员吕娜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叶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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