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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6月8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新民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民,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旭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李志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16时45分许,在新民市客运站转盘西北侧,被告人郑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顾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轮电动车损坏,顾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的家属及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车主张某均主动与被害人顾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对被害人顾某某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顾某某家属对郑某行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郑某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酒精(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新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信息,驾驶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新民市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2438号民事判决书,新民市人民法院(2017)辽018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新民市公安局罗家房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新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出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相关量刑情节并结合新民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同意适用缓刑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社区矫正机关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计兴东 审 判 员  林述静 人民陪审员  倪 凯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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