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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孤山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

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某某、孙某某、纪某、纪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辽0681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于同日公开宣告判决,认定被告人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麦某某、孙某某、纪某、纪某某的起诉。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各方当事人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麦某某对本案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麦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麦某某撤回上诉。
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刑初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文峰 审判员  刘加荣 审判员  李 欣

书记员:王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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