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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顺宇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教练,系辽A3173学号轿车驾驶人,(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25-7号1-1-1)。曾于2013年2月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4)972号起诉书、沈皇检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凡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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