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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18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倩倩,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邵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阮某1,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邵某赔偿被害人阮某1亲属申某某、阮某2、阮某3、陈某某经济损失66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申某某、阮某2、阮某3、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孙锋

书记员: 刘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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