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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现在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00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60429.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3次,表扬1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王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执行机关呈报情况,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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