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光某,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白城监狱服刑。
2015年8月14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213856.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徐光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改造期间受到监狱的表扬三次,获得有效积分1872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
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光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兆杭 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
书记员:刘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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