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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其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额度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8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5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附带民事赔偿256999.59元。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止。宣判后,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吉03刑终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8年9月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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