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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树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高树坤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树坤,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于2014年8月1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4)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戚芳、被告人高树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危害了国家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树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树坤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危害了国家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高树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树坤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树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杨诚诚
审判员:扈云生
审判员:魏丽娟

书记员:姜正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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