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8年8月8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辩护人托雅,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内2223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兴安盟检察分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兴安盟检察分院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安盟检察分院撤回抗诉。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3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明春
审判员 敏杰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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