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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金桩子与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系被害人于浩然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系被害人于浩然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金桩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科尔沁右翼中旗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金桩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内2222刑初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某、包某,被告人石金桩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2刑初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明春
审判员 敏杰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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