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2015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凤云,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胜田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车忠海
书记员: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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