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经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于固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某某,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某乙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海某乙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重型自卸贺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固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5km+315.20m路段时,因制动系统失灵,驶向道路左侧,与在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海某乙、海某乙、海洋洋相撞,造成三人受伤、车辆及道路防护栏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海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海某乙之伤属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案发后,被告人海某乙与被害人海某乙、海洋洋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海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海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海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宋某某辩护意见:1.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使车辆超载,存在安全隐患;2.制动系统失灵,被告人为避免更大损失将车辆侧翻;3.对被害人海某乙没有赔偿是因为车辆所有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被告人海某乙确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海某乙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重型自卸贺车沿固原市原州区固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5km+315.2m路段时,因制动系统失灵,驶向道路左侧,冲出护栏,侧翻在公路之外的坡地上,在车辆侧翻中,将在道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的官厅小学学生被害人海某乙(10)、海洋洋(12)、海某乙(11)碰撞,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道路防护栏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海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海某乙之伤属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在案件审理阶段,海某乙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被害人海洋洋、海某乙自愿放弃作伤情鉴定。案发后,被告人海某乙与被害人海洋洋、海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13200元和4300元,并取得两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号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运行安全的事实。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海某乙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海某乙之伤属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及另两被害人放弃作伤情鉴定的事实。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海某乙负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6.被害人海某乙、海洋洋陈述、证人母某某、海正虎证言、被告人海某乙供述和辩解,证实当天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海某乙基本情况及案发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8.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凭据,证实被告人海某乙赔偿海洋洋、海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海某乙均未提出异议,法庭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并超载行驶,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海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中两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尚在治疗的被害人海某乙民事赔偿在其伤残鉴定作出后在另案中予以解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海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