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继某,男,1993年3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达斡尔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2018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佘玉龙,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0日0时许,被告人继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尼尔基镇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钱多多超市门前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敖某相撞,致敖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继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敖军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莫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继某投案。被告人继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继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继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其具有以下情节:1、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3、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继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继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继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书证、现场勘查卷宗、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8]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继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继某及其辩护人佘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继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继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继某主动报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继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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