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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阜新市。被告人李某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此案。因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情况,故本院决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宋瑜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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