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振国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振国,男,1967年3月2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马相村*组;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福生,男,1971年7月25日,汉族,小学毕业,系无无,地址:吉林市丰满区二道乡马相村*组;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国、王福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3-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王振国、王福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国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郭芮
(院印)

书记员: 刘美束、夏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