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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5月1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号轿车,行驶至吉林省大安市四棵树乡铁西村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隋彦彬相撞,致隋彦彬受伤,车辆部损,事发后隋彦彬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隋彦彬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3万元,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交通肇事一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8)7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审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守航

书记员:刘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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