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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吉林省和龙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9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3月22日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鹏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 帅

书记员:陈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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