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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公诉刑诉(2018)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检察员赵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2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辽A9xx**号小型轿车沿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由北向南行驶,与此同时,被害人窦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载其配偶李某某沿机校巷由西向东行驶,两车行驶至50中学附近路口时,均未及时避让致两车相撞,电动三轮车侧翻致窦某某、李某某受伤。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7年12月21日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窦某某、李某某均无责任。
被告人顾某某肇事后报警并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窦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一事自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案材料等;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被告人顾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顾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莉

书记员: 梁美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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