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超然,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于赤峰市,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官仓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经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被告人孙超然被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以敖检未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超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征得被告人孙超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超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超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超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东风
书记员: 殷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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