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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付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富 豪

书记员:刘清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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