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主,住沈阳市大东区(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被告人胡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辽A×××××号哈飞牌小型轿车,沿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山路口附近时,与李献国违章停放在路边的辽A×××××号货车相撞,造成辽A×××××号车内乘客方某、张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方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上肢、左下肢、右下肢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后于5月31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献国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方某、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张某陈述;被告人胡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2017]法临鉴字第12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方某、张某均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且均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方某、张某均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