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强,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现在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服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锦开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7792.8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辽西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强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入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表扬2次。
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付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付强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
审判员 张学军
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郭晶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