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4刑更186号罪犯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凤城市人,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内04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综上所述,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记功二次(即2017年1月、8月各记功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霞审判员徐景娥审判员高海霞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訾红梅书记员马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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