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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内078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伟一
审判员 水花
审判员 岳继军

书记员: 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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