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8)宁02刑更569号罪犯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石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8年6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周期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建议对罪犯马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据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衍泉审判员王丽琼审判员马少英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唐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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