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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陈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危险,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朝峰

书记员: 解昊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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