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卫东,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吉06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主要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11月20日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经审阅卷宗材料,讯问了上诉人王某某,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7)吉0681刑初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卫疆 审 判 员 季振生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书记员:黄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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