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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孙某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玲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5年2月15日18时许,驾驶吉B7W661号轿车沿磐双公路行驶至磐石市牛心镇细林村西侧路段处,将行人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死亡。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因车祸致颅脑重度损伤死亡。经磐石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孙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孙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未青龙
审判员:张龙
审判员:褚世威

书记员:尹鹤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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