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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9日予以释放,并���2017年10月20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7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内0502刑初2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9月16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大街路口时,与沿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岳某驾驶的×××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岳某及×××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乘客陈某受伤,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6mg/100mL。经通辽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现场被交通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共计赔偿被害人陈某及被害人岳某亲属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岳某的父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辆检验照片、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车路线光盘一张、诊断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主动对被害人陈某及被害人岳某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岳某父亲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以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6日3时50分许,上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大街路口时,与沿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岳某驾驶的×××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岳某及×××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乘客陈某受伤,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在交通事故现场被交通民警抓获归案。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6mg/100mL。经通辽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当庭质证,并予以认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与本案内在相关联,证明了本案的基本情况,本院全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关于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立案登记表和查获经过证明,本案系由交警发现并报案,并在案发现场将王某带回公安机关。因此王某不具有报案情节,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故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锐
审判员 包斯琴
审判员 杨国辉

书记员:祝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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