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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昌图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6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铖、代理检察员冯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将母亲马某某(被害人)相撞,致马某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李某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倒车的行为,在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责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昌图县公安机关投案。
因本案被害人系被告人母亲,其父亲已去世。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兄弟姐妹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强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定量检测报告、法医学尸检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并且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同时综合昌图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宁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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