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永庆,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峰市。2018年4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永庆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承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永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永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通过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经元宝山区司法局社会调查,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永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立贺
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
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
书记员: 夏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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