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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17时5分,被告人陈某驾驶黑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挂车沿京哈高速由东向西在第三机动车道内行驶,当行驶至京哈高速北京方向317公里+600米处时,与同车道刘新壮驾驶的冀C×××××号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相撞,相撞后冀C×××××号轻型自卸货车方向失控,撞到右侧桥墩而停止,冀C×××××号轻型自卸货车乘员袁铁民被甩到桥下,造成袁铁民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和刘新壮受伤,车辆、路产及货物损失的后果。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袁铁民亲属及刘新壮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自行和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报告书、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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