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博,系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梅、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4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辽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绥中县凉后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8公里+200米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凉后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人员祝某驾驶的辽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祝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鉴定,祝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找来孙宏伟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谎称是辽P×××××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员,孙宏伟谎称是辽P×××××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祝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自行和解,被告人刘某赔偿祝某经济损失,并得到了祝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材料、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肇事后找来孙宏伟顶替,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谎称自己是肇事汽车乘员,孙宏伟系肇事司机,其目的就是让孙宏伟顶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其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方面亦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故被告人刘某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某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得到祝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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